买房过程中验屋出现问题怎么办

买房,就有可能验房。大多数情况下,OFFER 中会有验房条件。但对大多数现房而言,百分之百完美无瑕的,恐怕很少。验房结束后,发现有一定的瑕疵,是很常见的。而因此产生的法律纠纷,也不在少数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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直接关乎验房的经典判例,莫过于 2002 年由安省上诉法庭做出的,关于 Marshall vs. Bernard Corporation 一案的判决。 这个案子的情况,简单地讲,就是买家和卖家达成了一个附带验房条件的购房合同。验房完毕后,发现了一些瑕疵。买家不满意,坚持要取消合同。理由是合同中明确表明,买家只有满意验房结果,才能取消条件。而卖家则拒绝退还押金,卖家认为,这些瑕疵并非原则性的,结构性的问题,可以弥补,买家退约是无理要求。于是买卖双方各请律师,对簿公堂,非要讨个说法,且官司从小额法庭一直打到了中级上诉法庭。

问题一:我们知道,在地产协会的标准合同条款中,对于验房条件描述,是基于 “买家满意” 的原则,那么是否可以说,这等于给了买家一个无条件随意取消合同的机会和权力呢? 如果问题一的答案是 “YES”, 那么验房条款变成了类似于公寓楼花的冷却期, 成了取消合同的借口了,问题二就不存在了。但如果问题一的回答是 “NO”, 那么以下问题就需要做出回答。

问题二:对于买卖双方而言,什么样的瑕疵和什么程度的瑕疵,是可以接受的,或不可接受的呢?又该以什么标准来衡量呢?

显然这两个实际生活中经常碰到的问题,困惑了许多人,也引起了司法界的关注。于是,安省上诉法庭在宣判上述案件时,还附上了长长的司法解释,不仅澄清了这些问题,而且明确了今后类似案例的宣判原则。对于问题一,法庭的回答是 “NO”,  即验房条款不是取消合同的借口,即买家在对待验房时,要基于诚实信用原则,采取合乎情理的举措。

对于问题二,法庭在该案中支持了买家,做出的判决是:买家的举措,符合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的合理举措,买家有权取消合同,卖家应该退还押金。

房屋买卖的过程,本质上是买家和卖家的博弈过程。既是博弈,就必有规则。该案虽尘埃落定,但它的判决和相关的指引,实际上是明确了买卖双方在验房环节上的博弈规则。

对买家而言,需要认识到,法律保护买家验房后取消合同的权利,是基于《合同法》的诚实信用原则的。从法律的角度讲,一定要聘请一位态度中立,具备专业资格的验房师,并要有符合专业标准的验房报告支持你的观点。从任何卖家而言,验房后退约,都将是极不愉快经历。它会拖延交易的时间,折损物业的价值。应该说,要规避这些风险,寻找一位经验丰富的经纪人至关重要。他可以帮助你在谈判的初级阶段,就滤掉那些三心二意的买家,避免把矛盾带入验房阶段 当然,如果买家确已认真验房,但对验房结果不满意,去意已决,且退约的法律文件齐备,卖家此时应该尽快集中精力去寻找更合适的买家,大可不必在验房条件的问题上,与买家继续缠斗不休。 

 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,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验房条款并非一成不变的。地产协会虽有指导性的条款,但经验丰富的经纪人会根据谈判的实际具体情况,起草不同的验房条款。比如说,可以在条款中明确,什么程度的瑕疵是需要卖家修复而买家不能退约的,什么情况下定金是不能退还的。这些限制性的条款,能最大程度地减小法律条文的模糊空间,让买卖双方做到有言在先,避免把任何一方推入买卖不成,定金不退,法庭相见的尴尬境地。